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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计算机;
(3)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5)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9)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10)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1)医疗器械设备;
(12)药品;
(13)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容保洁、绿化养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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